当事人陷入传销案,国晖辩护后法院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
【案 由】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。
【案情简介】
被告人刘某,男,1954年X月X日出生,户籍地台湾省台北市大同区X街X号。公诉机关诉称,2013年5月,张某等人(另案处理)成立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(简称"善心汇"公司),并于2016年5月起,以"扶贫济困、均富共生"为噱头,以"布施"资助他人可获高额收益为诱饵,进行传销活动,大量吸收会员资金,在全国各地发展的会员总数达5981034人(总层级75层)。该组织的会员通过发展下线、向平台购买相应数量的"善种子"(单价300元人民币)、"善心币"(单价100元人民币)而成为A轮功德主、B轮功德主、A轮服务中心、B轮服务中心、C轮服务中心等不同层级的高级会员,并通过以下方式获利:通过发展下线获取管理奖等动态收益;通过以折扣价购买"善种子"、"善心币"转售给下线获利;"布施受助"获利,即会员先向"善心汇"缴纳一定资金(即"布施"),过一段时间后给予一定比例的收益(即"受助"),收益中包含"善金币","善金币"可在"善心汇"购物平台上购物(即"受助")。
2016年10月,被告人刘某经他人介绍,加入"善心汇"传销组织,并通过微信朋友圈推荐等方式,直接、间接发展李某、孙某(均另案处理)等下线,成为A轮服务中心、惠尚品6号商务中心负责人级别的高级会员。2017年7月18日,公安机关在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梅花山庄欣梅园抓获刘某,从其处缴获手机1部。经查"善心汇"传销组织后台数据,刘某发展的下线层级数为17层,下线总人数5445人,其中5层人数306人;其赠与次数891次,赠与金额8251000元,受助次数68次,受助金额8822800元,善种子2158个(剩余38个),善心币27877个(剩余195个),善金币49558个(剩余101814个)。
【争议焦点】
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?
【处理结果】
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,经过开庭审理后作出(2018)粤0306刑初831号刑事判决书,判决如下:
一、被告人刘某犯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(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5月17日止;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)。
二、缴获作案手机-部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。
【案例评析】
本案系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。在接到委托后,国晖律师立即会见了当事人,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,在庭审中发表如下辩护意见:
一、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轻微,完全符合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;
二、公诉机关将间接连接的会员人数作为刘某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据,是典型的客观归罪,完全违背了主客观统一的司法认定原则;
三、刘某在整个善心汇平台体系中处于从属、被动作用和影响力极为轻微的地位,如果平台营运模式认定为传销,刘某完全符合从犯的特征。
本案中检察院的量刑意见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但是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,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。
【相关规定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、领导以推销商品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,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,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,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,引诱、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,骗取财物,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【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(2017)YHXS0320档案编写】